问题2:轮奸为什么作为法定加重情节?有什么依据?
众所周知,轮奸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,其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的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,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的伤害也更大,很多人在被轮奸后会抑郁,甚至是自杀。所以,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,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,有利于严厉打击轮奸犯罪,更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。
问题3: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该如何处理?
轮奸是共同犯罪。按照共同犯罪理论,实行部分承担整体责任(全部责任)原则,一人既遂,全案既遂。所以,在轮奸案件中,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,对实行犯和其他共犯都应按照强奸罪既遂处理,但在量刑时可予以区分。在司法实践中,一般将强奸未遂的那个人,认定为从犯,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比如判10年或者8年。即便是减轻处罚,减到最轻,未遂的这个人量刑最低都不会低于五年。只有在全部行为人都是未遂的情况下,全案才成立未遂。
轮奸对于被害人来说,其危害更大;对于被告人来说,其刑罚更重。所以,无论从哪个角度,实行轮奸行为的罪犯都是不明智的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却并不少见,特别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轮奸的案件比较多。因此呢,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更有针对性,这一方面的普法宣传仍然是任重道远,需要更多人更多时间更多精力去投入,而我愿做普法先锋,以打开路,以案普法,为中国的普法宣传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!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或者发弹幕666。谢谢大家!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